台灣加入CRS要解決的問題
A. 修訂稅捐稽徵法33條,賦予並授權財政部得以將收集
來的稅務資訊主動報送給其他簽訂CRS的國家。
以下是稅捐稽徵法第33條之規定:
第三十三條(課稅資料之保密)
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、所得、營業、納稅等資料,除對下列人員及
機關外,應絕對保守秘密:
一、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。
二、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。
三、稅捐稽徵機關。
四、監察機關。
五、受理有關稅務訴願、訴訟機關。
六、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。
七、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。
八、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。
筆者認為,修法是加入CRS前的必要程序,但修法會耗費許多時間,
故台灣加入CRS必須耗費許多時間。
B. 要以甚麼名義加入多邊公約?
各位有沒有注意到,香港澳門分別以”中國香港”和”中國
澳門”名義加入CRS,以筆者對於目前政治氛圍加以觀察
,台灣應很有可能被迫以”中國台灣”名義加入CRS,目前
的執政黨及民眾應不會贊成用此名義加入CRS多邊公約。
(換句話說,台灣應該不容易使用”中華民國”或”台灣”名義
去簽訂CRS)
C. 假若無法加入CRS多邊公約,則台灣仍可以和部份國家
簽訂兩邊主動交換金融資訊之合約,這部份簽訂之情況未
來可加以觀察
台灣無法加入CRS之後續效應分析:
1. 財政部已經政策宣示要加入CRS才會實施反避稅條款,
假若台灣遲遲無法加入CRS,那反避稅條款的追稅力道將
會大打折扣。
2. 台灣會成為各國資金的避風港,直至加入CRS為止。
出處http://hunghuicheng.pixnet.net/blog/post/397653769-台灣加入crs(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)相關問
需要更多完善縝密的理財規劃,請私訊理財小編 YC0001@y-cgroup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