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洗錢防制風聲鶴唳,未來OBU客戶理財將大受限制。

據了解,銀行公會擬比照香港規定,將OBU客戶的五種金

流往來表徵列入疑似洗錢的態樣,其中連同OBU客戶買境

外結構型商品一併列管。

若OBU客戶申購境外結構型商品:「一定期間內的頻率、

總金額到達一定程度」,將檢視該客戶對該商品是否有業

務上的實際需求,倘若不符,則該OBU客戶將列入「疑似

洗錢」觀察名單。

 
 
 

銀行業者認為,以往國銀商業活動往來,OBU在境外交易

可說是最重要的一環,不論過去政府所推動的西進,或是

接下來的新南向,OBU絕對扮演不容忽視的角色,但如今

在明年亞太洗錢防制組織即將來台評比的壓力下,為避免

招致洗錢疑雲,以往OBU客戶的商業活動空間將大受壓縮。

金融圈人士透露,銀行公會將比照香港的規定,將OBU的

五種客戶金流表徵,列入疑似洗錢的態樣,包括了:

一、在一定期間之內,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境外帳戶的

        匯款,且可明顯看出其資金的調撥和結匯,是由一人

       或少數人來操作。

二、帳戶以境外公司名義運作,或是境內企業利用境外法

       或自然人的境外帳戶,其資金流動有其規律性,且

        該帳戶的資金往來已達特定金額之上

三、OBU客戶帳戶已累積大量的餘額,並經常匯款一定

        的金額至國外帳戶

四、客戶經常存入境外發行的旅行支票或是外幣匯票

五、客戶在一定期間內大量及多次申購境外結構型商品,

        且該申購行為與公司的營業需求不符。

 

相關人士表示,本次銀行公會所參考的香港規定,主要是

香港監管機關所訂定的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募集指

引」,另外亦有參考大陸的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

易報告管理辦法」。銀行主管指出,目前大陸的管理辦法

已有針對「離岸帳戶」對境內多個帳戶的匯款、結匯交易

,訂出疑似洗錢或資恐的交易態樣。

 

只要是符合上述的五種態樣,未來均將被銀行劃入疑似洗

錢標的的「高危險群」。儘管銀行公會訂定上述規範之後

,將發給全體國銀一體適用,但銀行業者也憂心,在這種

要求下,未來OBU客戶不僅叫苦連天,OBU的業務活力、

動能更將大受壓縮,效率也將降低,未來OBU恐怕不再是

台商資金的調度天堂。

出處http://www.chinatimes.com/newspapers/20170308000075-2602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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