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螢幕快照 2017-03-11 下午5.31.08  

台灣加入CRS要解決的問題

A.     修訂稅捐稽徵法33條,賦予並授權財政部得以將收集

來的稅務資訊主動報送給其他簽訂CRS的國家。

以下是稅捐稽徵法第33條之規定:

第三十三條(課稅資料之保密)

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、所得、營業、納稅等資料,除對下列人員及

機關外,應絕對保守秘密:

一、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。

二、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。

三、稅捐稽徵機關。

四、監察機關。

五、受理有關稅務訴願、訴訟機關。

六、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。

七、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。

八、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。

筆者認為,修法是加入CRS前的必要程序,但修法會耗費許多時間,

台灣加入CRS必須耗費許多時間

B.      要以甚麼名義加入多邊公約?

各位有沒有注意到,香港澳門分別以中國香港中國

澳門名義加入CRS,以筆者對於目前政治氛圍加以觀察

,台灣應很有可能被迫以中國台灣名義加入CRS,目前

的執政黨及民眾應不會贊成用此名義加入CRS多邊公約。

(換句話說,台灣應該不容易使用中華民國台灣名義

去簽訂CRS)

C.    假若無法加入CRS多邊公約,則台灣仍可以和部份國家

簽訂兩邊主動交換金融資訊之合約,這部份簽訂之情況未

來可加以觀察

 

台灣無法加入CRS之後續效應分析:

1.  財政部已經政策宣示要加入CRS才會實施反避稅條款

假若台灣遲遲無法加入CRS,那反避稅條款的追稅力道將

會大打折扣。

2. 台灣會成為各國資金的避風港,直至加入CRS為止

 

出處http://hunghuicheng.pixnet.net/blog/post/397653769-台灣加入crs(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)相關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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